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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09-03-21 11:03  文章来源:72团发改科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我团对外开放,鼓励全民招商引资,积极利用外来资金,充分调动团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各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团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团内外的各种组织、个人利用各种渠道,积极为团引荐资金、技术,在团内投资符合我团产业导向、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成功的,均可按此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引荐项目范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农四师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和《农四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兵团、农四师的产业导向、产业政策和我团实际需要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项目;
  (四)引进资金在我团境内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项目;
  (五)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项目;
  (七)引进投资旅游业项目;
  (八)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九)引进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项目;
  (十)争取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
  (十一)有利于全团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凡申请团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兵团、农四师产业政策、环境政策,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 投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产业化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达50%以上;资产并购、公益和捐赠项目资金须按合同或协议如期到位。
  (三)项目须是2009年1月1日后引进的;
  第四条 奖励资金标准
  (一)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的投资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总额1.5%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引荐无息或低息贷款资金项目(含引荐外资贷款),按与其同期利息差额的10%奖励。
  (三)引荐赠与资金的,按引资额的10%奖励。
  (四)以上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属商贸旅游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城郊种植业、生态农业、小城镇建设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20%。
  (五)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奖原奖金额的30%。
  (六)属于对本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的项目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的,加奖原奖金额的50%。
  符合上述四、五、六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单项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标准按引荐项目到位资金为准。
  第六条 奖励资金来源
  项目奖励资金由团筹措,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户。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请阶段:由承办方出具引荐证明,引荐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填写《七十二团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二)审查阶段:由团发改科及相关部门对引荐项目的合同、协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三)实施阶段: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团党委批准后,由团财务科办理奖金支付手续。
  第八条 附则
  (一)对提出申请奖励的项目,一年审查、认定和奖励一次。
  (二)审查、考核和认定工作由团发改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三)本奖励办法实施后,如遇国家、兵团、农四师出台更为优惠的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
  (四)本奖励办法由七十二团发改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五)团场正职领导引荐项目不执行此办法。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四师七十二团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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